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璃梦之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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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性恋道德浅论》大学时的心理学论文,不知道发哪儿好,先扔这儿吧~


不行就删吧,都是旧文了~


这是偶前一段时间写的一篇论文,自觉十分幼稚,没办法,水平有限~~

一个社会,或者是一部分社会人群,一定会存在一些非常基本的组成元素,例如——阶层、公共社交、道德、价值观、信仰……等。其中“道德”是一个非常广泛的定义,并且包含十分复杂的层面和评定标准。道德,并不是一种单一的认定,不同的社会,不同的人群,不同的阶层都存在各自的道德观及道德标准。广义的大众社会道德并不在我们今天讨论的范围中,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是作为特殊人群的同性恋者的道德观。




我们要讨论同性恋者的道德便应首先了解“同性恋”的历史。也被称作“同性爱”的同性恋在世界许多国家都有着深远的历史,以我国为例——在我国4000多年的历史中,无论正史野史都有不少关于同性爱的记载,最初的文字记录始于商周时期,后来历朝历代都有关于同性恋的史记。而且在我国古代,还出现了三个同性恋兴盛的时期——汉、五代十国、明清。




在关于同性恋现象的调查中,对135个社会的120种文化的统计表明——48%的社会反对同性恋,8%忽视同性恋,27%接受同性恋,而在其余17%的社会中,同性恋已经成为符合传统的普遍大量实践。由上述资料可见,同性恋是一个几乎每个社会都存在的普遍现象,而同性恋者更是社会人群中不可忽视的群体。那么,作为社会人群中一部分的同性恋者不可能没有属于自己群体的道德,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其道德体系、标准也是特异于一般社会道德的。




所谓道德,既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强调人们之间及个人同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纲。以善和恶、正义和非正义、公正和偏私、诚实和虚伪等评价人们的行为,通过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人们逐渐形成一定的信念、习惯、传统而发生作用。由此可见,道德是一种带有主观人文色彩,并具有历史性,甚至阶级性的人类意识或思想传承。在中国5000年历史中,道德在我国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并积累形成了一套国人特有的道德标准。但我们也知道,中国社会在近二十来发生了数千年未有的巨大变革——改革开放以后,东西方思想文化的碰撞与交流产生了多元化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人们不再固守传统,而道德也同样面临这样一种冲击和变异。




同性恋道德的形成,是在同性恋者作为一个群体出现在社会人群中之后的。同性恋群体的形成为其道德具体化提供了意识载体,并在一段时间的同性恋运动发展中逐渐清晰、独立出来。而作为人类道德一部分的同性恋道德与一般道德一样,存在三个层面的东西。首先,作为一个群体,同性恋人群中亦存在一个总体广义上的道德,即社会道德(专指同性恋社会)。同性恋者的社会道德及标准与一般社会道德有所不同—— 一般道德标准所划分的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已随着同性恋运动的发展改变,不再适合作为评定这一人类行为的尺度标准。




60年代末、70年代初的同性恋解放运动掀起时,正是西方国家发生巨大社会动荡时期,人权、平等、自由、作为各种解放运动的核心思想而在全世界广泛传播,并且同时成为同性恋运动的主题。当今21世纪同性恋运动仍未平息,同性恋者的社会道德便是在这一运动核心思想的基础上提炼出来的。由于同性恋者对社会、对权利、对自由的认识并不一定能为他们圈子以外的人权所接受,所以我们可以把同性恋者的社会道德看作一套实际上是同性恋者本身对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的判断标准。它形成于同性恋人群内部,应用于同性恋人群,作为社会道德的一部分,它是既依附其中而又独立的。




所谓社会道德,必须是为广大社会人群能够认可与接纳的一种思想认知,而同性恋的社会道德并不一定能够被一般社会所接纳,所以,同性恋的道德以及其核心思想的“人权、自由、平等”只是属于其自身圈子以内的人群的一种思想认知。同性恋者的社会道德即是其同性恋社会的道德观,并不具备协调同性恋人群以外的社会人群与同性恋社会之间关系及矛盾的能力。而同性恋运动的目的,则是让同性恋社会的道德标准能与一般社会人群的道德观念达到一定的协调及融合,从而能够获得较广泛的认可与接纳。当一般社会人群能够认可同性恋者所持道德观为正确的思想意识的时候,也就等于承认了同性恋人群存在的合理性,接纳了其在普通社会中的所扮演的特殊角色。




其次,作为同性恋道德中一个部分的家庭道德也极具其特殊性,以中国为例,在我国的同性恋者的家庭道德具有典型的矛盾性。家庭道德,国人自古以来有三个最为看重的方面——婚姻、子嗣、孝道,这三个方面作为传统中国家庭道德是相互关联、相互支持的。国人的宗族血缘观念极重,所以婚姻与子嗣往往是传统中国人与中国家庭的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如果有人在这点上与众不同则会被世人另眼看待。同性恋者的家庭道德众也有关于婚姻的标准,而且其中更有不少精神层面的要求是与异性婚姻大致相同的。例如:感情的真诚与否,伴侣的忠贞与否,责任义务的共同承担……等等。




但即使同性恋者的婚姻具有与一般人无异的道德标准,但对同性恋婚姻反对的声音却一直持续,在国外,甚至许多声称支持同性恋平等权益的也并不对同性恋婚姻持支持态度。其实同性恋婚姻给社会带来的一大益处就是——婚姻的责任意味者对性滥交的否定,这在客观上减缓了性病的传播(当然,性病的传播是与性行为的洁净与否有关,而不是与性倾向有关)。同性恋并不只是一种性交方式,它更多的表现为爱情与责任,同性伴侣关系也是基于稳定的吸引、爱及感情,然后以性作为表达方式的,其意义与异性恋行为并无二异。同性恋家庭道德中对婚姻的标准要求与其他社会人群认可的标准具有一致性——也就是说,单就婚姻的道德而言(不讨论组成婚姻关系双方的性别因素造成的影响),同性恋婚姻构不成与一般家庭道德的冲突,尤其以我国为例,人们反对同性恋婚姻的原因更主要是缘于婚姻的产物——子嗣。




我国几千年的封建文化其实是一种崇拜生殖的文化,我们可以大胆的设想,如果从一开始生殖这一人类繁衍的任务不是只能由异性婚姻或性行为来完成,是否同性恋婚姻的合理性是否就能够被社会大众自然接受了呢?同性恋婚姻往往被看成是同性恋权益之最,在世界有一些国家,甚至已经不用通过这样的假设来证明同性恋婚姻存在的合理性,它们已经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同性恋者的这一基本权益。但在我国同性恋婚姻权利的争取举步维艰,这是由于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并且具有其特殊性。在我国,受数千年传统文化的熏陶,国人对“传宗接带”看得极为重要(上面的设想只是一个虚构的前提),这种思想意识上的传承于现今人口状况无关,几乎可以说是根深蒂固于每个人心中的。而在西方国家,由于文化的不同子嗣问题并没有上升到一个家庭的道德核心上来,婚姻的道德与否,主要还是在于双方感情而不是在于产物。所以,在我国的同性恋者所受的家庭道德压力远大于西方国家的同性恋者,这也是一种文化差异吧。




当然,也不是说能够解决在子嗣问题上的矛盾就能使同性恋者的婚姻不承受压力,同性恋家庭道德中关于对子嗣这一问题的处理认识是极不容易协调解决的,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连异性恋婚姻也同样要承担这一道德观念的压力,更何况同性恋者和他们所组成的婚姻、家庭。子嗣问题,不光影响婚姻关系中的双方,而且还极大地影响者其家庭成员与他的关系——尤其以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为最。在我国,子嗣往往与“孝道”联系在一起,众多的同性恋者即使有的能够争取到婚姻(或者等同于婚姻关系),或者有的能够无所谓子嗣传承,但对亲人尤其是父母的孝道却是抛不开的责任。换句话说,在我国,子嗣问题已经上升到孝道的一部分,同性恋家庭道德中关于这一问题与一般社会道德的冲突其实是由于“尽孝”的方式引起的。




所谓“孝”,其实包含众多层面及评定标准,但国人几千年来对血统的重视造成了“孝以子当先”的思想认知。西方一些国家的同性恋者之所以受到的家庭道德压力(批判)较小,除之前所说的对婚姻的认可度外和子嗣在一个家庭中的重要程度外,更重要的一点是子嗣问题往往不与孝顺与否联系紧密。以国人看来——伴侣关系非婚姻则不合法,有婚无子嗣则不成家,有家无后则属不孝……由此看来,同性恋家庭道德中以“孝”为先,这也符合一般社会人群的家庭道德标准,“孝道”是为每个社会人群所共同认可的,同性恋社会也受这一道德要求的约束。但同性恋者在“孝”这一问题上无法达到与一般社会人群的家庭道德观的协调并存,在我国的同性恋者多数无法解决“孝”引起的道德认知冲突,无法从这一矛盾中解脱出来。




当然也不是说只有在中国的同性恋者才承受这样的家庭道德压力,在国外的同性恋者其家庭道德具有不同的内容也就存在其他的矛盾。总的来说,家庭道德压力来自于成员间的关系,伴侣间的关系,与亲人的关系等。只要这些关系无法得到妥善处理,便无法协调与家庭成员思想认知上的矛盾差异。而同性恋的家庭道德不能像其他社会矛盾那样通过运动、斗争手段来争取达到与一般社会的协调共存,只能以沟通、理解的方式来尽量柔和地化解两种道德观念的冲突。但总的来说,无论是同性恋的社会道德还是家庭道德,压力都是来自于外界的,其协调方式也是对外的。但属于同性恋主要道德压力之一的个人道德压力却无法通过这些方法来解决。




同性恋的个人道德其实也就是同性恋者对自身的认知,往往包含最多的方面是:(1)对同性恋者身份的认知;(2)对一般婚姻与同性恋婚姻的认知;(3)对自身社会责任与家庭责任的认知。与社会道德和家庭道德不同,个人道德具有更大的多样性也具备更多的标准尺度。不过虽然每个同性恋者的个人道德都具有特殊性,但大致来讲它与一般道德最大的矛盾方面是——同性恋者既具有自身的道德标准,但同时又跳不出一般的道德约束。




同性恋者和普通社会人群是生活在同一个社会中的,接受的是同一中思想传承和道德培养,因此,同性恋者的个人道德压力其实来源于他们本身所具有的两种道德认知——他们希望能够建立个人的道德标准,并按照这一标准来过自己的生活,但又无法从传统的道德约束中脱离出来,必须过着和社会大众一样的生活。两种道德标准的冲突造成同性恋者极大的心理负担,又一位尚无任何同性恋性行为,仅仅意识道自己的同性恋倾向后就道心理医生那里寻求治疗的青年在问卷上写道:“我总觉得我的行为危险,可能会有一天去引诱别人,如果有一天有人来引诱我,我也会轻易地跟他去,因为我简直要疯了!我很矛盾,内心一直不知所措,我不只一次地问自己:我怎么办?”他认为自己属于“变态”,想纠正又纠正不了,在自己“变态”的欲望与承认自己为正确的社会行为规范之间痛苦地挣扎。虽然他还没有任何同性恋性行为,但强烈的心理压力已经使他的精神感到难以承受。因此,有相当一批同性恋者寻求性倾向矫正的目标十分明确——就是想建立家庭,生儿育女,过“正常人”的生活。这一求治动机在结婚压力大的一方更为常见。




而同性恋者的认知中,对婚姻的处理态度是构成其个人道德的重点。中国的同性恋者与西方的同性恋者在婚姻问题上最大的区别就是:在西方,只有约1/5的同性恋者是已婚者,而在我国的调查对象中,有的已婚,有的准备结婚,真正准备终身独身的只是极少数。造成这一区别的最主要原因是文化的压力,一般社会人群的婚姻问题中的个人道德主要在于如何维护婚姻的忠诚度,及家庭的健康赫责任义务的协调。而同性恋者的婚姻质量比起一般人的婚姻有着严重的先天不足,其个人道德中在这一问题上的认知更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结婚(是指正常的异性婚姻)是一件动机不纯的事情,对婚姻的神圣具有侮辱性,但往往却又迫于社会、家庭的压力不得不去做;其次,结婚对未婚的同性恋伴侣和结婚的另一方都是不公平的;最后,结婚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同性恋者的活动自由,因为婚姻带来的家庭责任会由外界和内部同时影响同性恋者,使他们即使想追求自己的生活,但却因为有了婚姻的责任和义务不能或不敢去做。




在我国的男同性恋者中,几乎没有人会主动把自己的真实性向告诉妻子儿女,只有极少数会让同事或兄弟朋友了解自己的同性恋倾向,让父母及配偶了解到这一点的人更为罕见。这些人中可以维持婚姻关系的,大都是心怀负疚感,既对自身的婚姻感到不光彩,但又无法让自身的性倾向暴露出来,只好小心翼翼地扮演丈夫和父亲的角色,内心充满矛盾,饱受道德上的自责,随时生活在害怕身份暴露但又良心不安的恐惧中。




不少已婚的男同性恋者,他们既想追求自身的欲望,但又不得不在婚姻中扮演“正常”的角色,他们的个人道德认为自身的所作所为是不诚实的,是虚伪的的,在充满内疚自责的同时却又无法改变现状,个人道德的压力得不到疏解,长时间地折磨其精神。所以同性恋者便陷入了既对配偶不忠,也对同性伴侣不忠;既无法面对妻子也无法面对情人的痛苦境地。同性恋者的个人道德中也有关于承担责任义务的认知,不少同性恋者在这一道德标准的约束下,只能将对妻子的反感压抑下去,并抱着对妻子情人双方的负疚感,极力恪守做丈夫的义务职责。但也有一部分的已婚同性恋者,因为无法承受自身道德的压力,结果沦为婚姻的失败者。他们无法背弃本身道德中对于诚实与虚伪,忠诚与背叛的标准,最终导致精神上的压抑与崩溃,婚姻关系失调,直至破裂。




由以上叙述可以看出,同性恋者的压力问题是由于其道德观与社会的不协调而产生的。社会大众的道德观中对于同性恋的不认同与排斥,并不能通过改变其中任何一方的道德观来解决。因此,就我个人认为,要解决这两种道德观念之间的矛盾冲突只有通过各自的手段进行协调。




要解决同性恋社会道德带来的压力,只有改变社会大环境中对同性恋的认可度。长期以来,人们对同性恋现象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即使偶有谈及也只当那是一种不正常的病态行为加以歧视和忌讳。中国至今未有一部关于保障同性恋者权益的法律,这一法律上的真空造成了同性恋人群法律地位的丧失。西方一些国家通过同性恋运动的推动制定了确保同性恋者权益的法律,当同性恋群体的权益被国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社会大众便会在法律的威严下,在接受法律为自身道德尺度之一的这一广泛认知下,逐渐认可接纳同性恋人群存在的合法、合理性。我国的立法尚不完善,同性恋群体想要追求社会道德的协调与生存空间,只有通过改变其法律地位才能得到真正确保。没有法律的保障,无论同性恋思想传播如何,同性恋文化被接受成怎样,也无法最终使同性恋者获得真正的平等与自由……但这一道路在我国,只能说是任重而道远。




家庭道德的冲突与压力却是无法通过法律手段来平衡解决的。西方一些国家即使已经出台了保障同性恋权益的法律,但也同样不能用这种较为强硬的手段来解决家庭矛盾。家庭道德考虑的是一种文化的交流,甚至是一种人际关系的协调,在法律无法对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好坏做出约束的时候,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只有提倡家庭成员之间的理解与尊重。当家庭成员对同性恋者的压力伤害还未达到法律限制标准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家庭内部的关系调整,协调两种道德观念之间的矛盾,消除部分压力。




对于同性恋者的个人道德压力只有通过内部协调的方式来解决。这一压力的产生是个人思想冲突、心理矛盾的结果,除了由制造压力的本人来消除外,无法通过外部手段来解决。同性恋者在追求自身欲望和遵循传统道德的矛盾中挣扎,要平衡这两种几乎是完全冲突的思想只有要求同性恋者自律,在遵守大的道德标准的基础下,尽量协调地处理个人生活与欲望。例如,同性恋者可以追求自己的生活方式但不应提倡虚假婚姻、性滥交等,这不光是传统道德所不容的,也是同性恋者本身个人道德中不认同的,所以应以这样的双方共同点为大的约束标准。但在不违反这种双方都认可的“极限”以下,一些纯粹由于旧传统、旧文化引起的思想偏见则不提倡全盘遵从。同性恋者应自律自身行为,使之不触犯双方道德标准底线,同时尽量合理安排个人生活,达到压力的疏解与释放。




但我同时也知道,这样的建议是苍白无力的,同性恋者面对的社会、家庭、个人压力并不是旁人可以真正体会的。所有上述措施,之是旁观者站在一个道义的高度就事论事的看法,但要真正落实到实际中去却是困难重重——社会立法,不是几场运动旧能做到的,国法之大,不足尚多,同性恋者的权益依然还是一个比较尴尬的问题;家庭矛盾,源于中国文化礼教中对人性压抑的一面与当今人文主义中要求自由解放思想的冲突,但中国数年的文化传统早已深深扎根于每个国人心中,岂是能够轻易改变抛弃的?个人压力的疏解说来简单,但在外部环境依然严酷,生存空间已经狭小的情况下,如何让同性恋者能放心追求自己的生活?欺骗已是无奈,然而不欲为却不得不为,面对道德与生活的双重压力,谁又能那么潇洒地敢爱敢恨?




当这样一个人群还不能走到阳光下,当这样已种文化还只在阴暗种挣扎,当这样一种思想还只是一股暗流,我们谈的一切权利、自由、平等都只是空话。同性恋人群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群体,他们的思想、道德观都是我们社会意识的一部分。忽视,意味着否定,否定这样一个群体,那么我们的社会将不完整。

关注与理解,这是我们能够做到的。




参考资料:李银河《同性恋亚文化》、孙晓《中国婚姻小史》、张兆丰《同性爱》




撰稿人:璃梦之兔
资料收集:璃梦之狐




偶素具有流氓气质滴女文盲~
[0楼] | IP:已记录| Posted:2006-07-12 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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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e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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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子,欢迎你们来呢!
厉害,以来就搬来了这篇厉害的文,
对于我本人,对同性恋是不反对的,但也不赞成,
当他们是一种纯粹的存在,理解他们,
从某种角度来说,爱是各人的自由,尊重他们自己的选择吧!

不过从另一个角度,同性恋颠覆了传统的生育观点,
恋爱有专一性,
所以不能生出喜欢的人的孩子,这就是很悲惨的事。
作为一个女孩子,
假设,当我发现自己欣赏的人是同性恋,
因此无法回应我的爱则是一件最痛苦的事,
好男人都去同性恋了,我就被剩下来了,
我怎么办?我又不是同性恋。
我想,这就是中国人不能原谅同性恋存在的理由,
他让繁衍的步子停顿了,
而中国人历来又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

[1楼] | IP:已记录| Posted:2006-07-13 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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